衛生和健康局
發布時間:2016/12/28 9:05:00 來源: 瀏覽:()
主要職責
(一)貫徹執行國家、省、市、區確定的衛生工作方針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規、規章;組織擬定衛生改革與發展規劃和相關工作方案,組織實施省、市衛生、食品安全、醫療器械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。
(二)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;配合省市做好基本藥物采購、配送、使用的相關工作;監督區屬醫療機構醫療器械的采購及使用。
(三)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、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。
(四)組織實施全區衛生發展規劃,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區衛生資源配置,研究制定社區衛生、農村衛生、婦幼衛生工作發展規劃和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;指導初級衛生保健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,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。
(五)負責全區疾病預防控制工作;組織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、免疫規劃及干預措施;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,組織協調傳染病疫情的處置;負責指導全民健康教育。
(六)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、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范;管理醫務人員資格認證和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工作。
(七)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措施,組織調度全區衛生技術力量,對重大突發疫情、病情實施緊急處置;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。
(八)貫徹執行中醫、中醫中藥結合、中西醫結合以及民族醫療的發展規劃,推進中醫藥的繼承、發展、創新,促進和推動中醫藥現代化。
(九)組織、監督、管理傳染病防治和職業衛生、放射衛生、環境衛生、學校衛生,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。
(十)負責全區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;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、技術、醫療質量和管理的政策、規范、標準,組織實施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范,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。
(十一)負責組織全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,組織擬定全區衛生人才發展規劃;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。
(十二)監督實施中醫醫療、保健、中藥、護理等人員的技術職稱評定標準和醫療、保健、護理等人員執業資格標準;對中醫醫療、預防保健、康復、護理及臨床用藥等進行監督和指導,研究和指導民族醫療工作。
(十三)負責區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管理,負責區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。
(十四) 承擔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。
(十五) 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(一)貫徹執行國家、省、市、區確定的衛生工作方針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規、規章;組織擬定衛生改革與發展規劃和相關工作方案,組織實施省、市衛生、食品安全、醫療器械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。
(二)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;配合省市做好基本藥物采購、配送、使用的相關工作;監督區屬醫療機構醫療器械的采購及使用。
(三)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、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。
(四)組織實施全區衛生發展規劃,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區衛生資源配置,研究制定社區衛生、農村衛生、婦幼衛生工作發展規劃和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;指導初級衛生保健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,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。
(五)負責全區疾病預防控制工作;組織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、免疫規劃及干預措施;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,組織協調傳染病疫情的處置;負責指導全民健康教育。
(六)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、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范;管理醫務人員資格認證和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工作。
(七)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措施,組織調度全區衛生技術力量,對重大突發疫情、病情實施緊急處置;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。
(八)貫徹執行中醫、中醫中藥結合、中西醫結合以及民族醫療的發展規劃,推進中醫藥的繼承、發展、創新,促進和推動中醫藥現代化。
(九)組織、監督、管理傳染病防治和職業衛生、放射衛生、環境衛生、學校衛生,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。
(十)負責全區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;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、技術、醫療質量和管理的政策、規范、標準,組織實施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范,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。
(十一)負責組織全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,組織擬定全區衛生人才發展規劃;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。
(十二)監督實施中醫醫療、保健、中藥、護理等人員的技術職稱評定標準和醫療、保健、護理等人員執業資格標準;對中醫醫療、預防保健、康復、護理及臨床用藥等進行監督和指導,研究和指導民族醫療工作。
(十三)負責區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管理,負責區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。
(十四) 承擔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。
(十五) 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。